要小孩做選擇,為難他們也造成傷害
父母在離婚官司中,若片面剝奪另一方親子權利,很可能被法官列為不適任監護人,不利於監護的爭奪,修法後未來在監護審判中,有關子女的最佳利益,法院除了現行參考社工訪視報告,並結合警察、稅捐、金融機關、學校及其他機關或專業人士進行調查,以供協助認定。現在法官仰賴社工短短2至3小時的訪視就裁決監護,但訪視報告的製作內容及參考價值良莠不齊,因此透過更多不同資訊的來源,讓法官裁判更符合子女利益,避免參考一時的錯誤資訊就把孩子推入火坑。孩子監護權一直以來都是離婚後爭吵的主因之一,孩子是兩人的結晶體,就算彼此無法繼續生活下去,但對孩子的真情付出都是出自真心,對父母們來說小孩就是身體的一部分,無法輕易割捨。但離婚是必要讓孩子做出一個選擇,無法共同與父母一同生活,而爸媽更不會輕易就把孩子交出給對方,除了認為對方無法勝任孩子教養問題外,更不願意自己心中之寶讓對方扶養照顧。不僅是離婚父母的煩惱外,也是年幼孩子的問題,如果已經能表達出自我感受的孩子,得在爸爸跟媽媽間做抉擇,而在過程中甚至會遇到父母在面前大罵指責另一方。
H2:共同監護困難重重,不如單方監護
法官裁定的共同監護的裁判方式,發生在不少離婚夫妻身上,法官的輕率判出共同監護,對小孩往往弊大於利,所謂的共同監護,就是小孩不論是就學、出國、開戶、投資、教養等各種事項都需要父母雙方簽字同意。因為需要雙方同意的事項挺多,即使在同一縣市內,雙方都未必沒盡力配合,當然如果是居住在不同縣市或是不同國家的夫妻,共同監護的困難度更高,可見共同監護本來就有執行上的困難。在夫妻離婚時,如果雙方能夠理智協調監護權問題,就能透過直接協議,根本不需動用到法院裁判,只要當男女雙方水火不容之時,才會走到法律裁判監護權這步,如果最後判決又是共同監護,就等於是將問題打回原點。徵信社認為共同監護的困難度比起單獨監護更高,彼此得放棄成見為了孩子未來共同討論,甚至又要再度摩和彼此的意見不和。